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贫困山区脱贫奔小康步伐,推动全省区域和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脱贫奔小康政策。2010年,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继续对丹江口市、大悟县、英山县、鹤峰县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专项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规章制度规定,结合脱贫奔小康项目建设试点县(以下简称“项目试点县”)实际,现将项目建设和计划编制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湖北省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工作要求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特点,以提高粮食供给能力为重点,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着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贫富差距逐步缩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山区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做大做强主导产业,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加强政府扶持,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农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坚持开放开发,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脱贫奔小康的合力。 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实行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安排和投资标准。每个项目试点县安排省级财政资金1000万元,全部用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每亩投资标准按1180元(含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执行。 (二)治理面积和项目个数。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4000亩,如丘陵、山区等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项目个数原则上安排1至2个。 (三)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四)农民筹资投劳。按照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应高度重视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创新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发动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村内一事一议”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见,并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和“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自觉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农民筹资及投劳折资按不低于财政资金的26.7%的比例纳入项目计划。 (五)其他要求。有关农机具购置补贴、科技推广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管护费安排使用按鄂农办发〔2009〕62号文件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地点不得与往年项目区重叠,并不得与其它部门类似项目重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