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 代扣代缴业务是指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支出或义务,通过财政统发工资系统按一定的比例或定额从个人工资中扣除,并统一向征收机关或经办机构解缴的代理服务业务。市级“征收机关或经办机构”主要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税务局等单位。代扣代缴资金范围是指纳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单位人员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款项(以下简称代扣代缴款项)。 市级财政工资统发管理作为国库集中支付的一个重要环节,运行半年来,总体情况良好。为 了进一步规范代扣代缴业务操作程序,方便单位缴款和对账,现就 市级财政工资统发代扣代缴有关业务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 代扣代缴款项缴款程序 根据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基金、住房公积金等相关缴扣规定,经与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局协商,现就工资代扣款项缴存流程规范如下: 1、 归集代扣资金。 各预算单位通过工资统发系统报送工资支付申请后,财政部门按实发数将个人部分直接发送至财政工资专户,由代理银行上个人工资卡(折),按单位上报的代扣代缴数将代扣代缴部分直接支付至市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清算专户。 2、调增预算指标。市财政部门根据工资统发系统代扣代缴款项总额,于季度终了前10日内,统一在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增加预算单位往来资金指标。预算单位应根据单位账务核对指标金额,如有异议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科联系。 3、预算单位缴款。预算单位按代扣代缴征收机关的有关规定,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办理缴款,并及时到征收机关或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代扣代缴款项会计核算 1、预算单位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转来的代扣代缴直接支付到市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清算专户凭证时 行政(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往来资金财政专户存款 贷: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事业收入) 2、预算单位在支付系统收到财政下达的代扣代缴资金指标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征收单位或经办机构缴存相关代扣代缴资金,收到直接或授权支付凭证回 单 时 借:暂存款 -个人所得税(医保金、公积金、养老保险、其他) 贷:银行存款 -往来资金财政专户存款 三、 元至 6月份代扣代缴款项处理办法 元至 6月,市直部分单位已对部分代扣代缴款项进行了缴付,为避免重复缴款,由财政部门直接从数据库一次性提取各单位上半年代扣代缴总额,并直接支付到市直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清算专户,同时分预算单位打出支付凭证,财政部门根据单位代扣代缴总额相应增加预算单位往来资金指标。 各预算单位应于 6月底前,根据各自单位实际情况,通过支付系统将代扣代缴项目缴入到征收机关或经办机构的收款账户,并及时到征收机关或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同时按上述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今年年底财政部门将对预算单位用其他指标垫付形成的结余资金进行结转。以后年度代扣代缴指标应无结余。 四、 相关要求 1、按时上报工资统发申请。预算单位必须于每月的24号左右上报下月工资申请,财政预算管理科室于收到日至月底进行工资信息审核,国库收付中心于次月1-6日进行工资支付,确保工资和代扣代缴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到位。 2、认真填报工资统发信息。预算单位须认真填报相关信息,并对单位个人的身份证号、工资卡号和工资明细、代扣代缴明细负责,一经上报至支付系统程序将不能修改。如发生错误,单位须自己与银行衔接并做相关账务调整工作。 3、及时办理代扣代缴缴存业务。财政部门每季度对代扣代缴资金额度进行指标调增,预算单位应及时办理代扣代缴款项缴存业务,12月20前,各预算单位应全部办理完单位当年代扣代缴款项缴存的相关业务,市财政部门不对该项指标作结转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