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财采发[2008]140号
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按照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市财政局委托市综合招标投标中心,组织了2008年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招标。本次评标采取百分量化考核的办法,将企业的实力、投标报价、服务等具体内容设定100分,进行综合评比。本次招标定点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若在合同期内没有发现违规行为,可续签下年度合同。根据各投标公司的得分情况,此次中标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企业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现就做好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点保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孝感市直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人)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
二、定点保险机构。本期车辆保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专家,对投标人总体实力、投标报价、服务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价,择优选定4家定点保险公司。
三、保险机构选择的原则。投保人采取自主择优和相对固定的办法,确定投保公司。为了促进各保险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市区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服务质量。在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定点保险机构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增值服务等优惠因素,可在四家保险公司内自主择优确定定点保险机构。
四、定点保险期限。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7月31日。在此期间,投保人的公务车辆如参加保险,定点保险机构将按招投标的保险协议,为投保人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五、投保注意事项
(1)保费的优惠折扣率。定点保险机构所承诺的折扣率、净保费为有效期内的最高折扣率和保费限额,各投保人和定点保险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最高限额及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范围内及其他优惠条件,平等协商确定实际保费,并签订保险合同。
定点保险机构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折扣率的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服务内容。
(2)费率和优惠率的调整。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或优惠率的,定点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孝感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另行公布。
(3)保险险种的选择。本次招标险种不包含国家规定的强制险种;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选择商业险种,分别签订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保单。
六、定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和保费结算方式
(1)理赔服务承诺。定点保险机构接到出险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在承诺时间内赶到报案现场,办理相关理赔手续。定点保险机构应根据服务承诺,按照各定点保险机构《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等有关规定,对出险车辆提出理赔意见,并及时支付赔款。定点保险机构在对出险车辆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必须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的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投保人,以便投保人查询和监督。
(2)保费结算方式。结算时,由投保人与定点保险机构直接结算,结算时间由投保人与定点保险机构协商确定。
七、监督与管理
1、投保人如在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的,财政部门和单位不予支付保费,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将追究投保人领导和投保经办人员的责任。
2、投保人应加强内部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定点保险机构可向有关部门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对承保公司的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必须将承保信息按以下规定报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
(1)投保人所投保的车辆按车所投保险种类、基准费率、折扣率、总保费等明细,按车汇总季报;
(2)按“一车一报”的原则,将事故原因和理赔车辆处理结果汇总季报。
八、投诉举报。投保人发现定点保险机构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承诺规定的,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服务商名单。(举报电话: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0712-2836013)
九、投保优惠、服务措施等各项具体承诺由各保险公司送达投保人。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